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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聲音報警:酒精含量超限時,蜂鳴器自動報警。
CA2000酒精檢測儀參數(shù)及特點 傳感器:高選擇性氧化物-半導體酒精傳感器 尺寸:120 × 60 × 25 mm 重量:200 克 外殼:防震注塑外殼 響應時間:3秒 預熱時間:20秒 電池壽命:可測300次以上 電池:9V 堿性電池 外部電源:12V DC適配器 精度:±0.10 mg/ml 檢測范圍:0.00 ~ 4.00 mg/l 校準:BAC 模擬裝置(34C型/美國Guth實驗室) 結果顯示:3位數(shù)字顯示,血液酒精濃度 標準配置:主機,9V堿性電池, 12V DC適配器,5個吹嘴,使用說明書,防雨便攜包,手拎帶,防震注塑盒 保修期:1年(或3000次) 產(chǎn)地:韓國 CA2000酒精檢測儀操作方法 1、 按下電源開關,儀器進行內部自檢和預熱,顯示從200到0的,歷時20秒。 2、 計時結束發(fā)出聲音提示,同時綠燈變亮,同時中間的黃燈閃 爍,表示儀器正常,可開始檢測。 3、 管對準進氣孔吹氣4秒,若檢測到酒精,蜂鳴器報警,紅、綠燈同時閃爍。再過4秒,顯示濃度數(shù)據(jù),若濃度在0.00和0.40之間,僅綠燈閃爍;若大于等于 0.50,僅紅燈閃爍,并伴有急促的聲音報警。濃度數(shù)據(jù)保持15秒后儀器顯示變?yōu)镺FF。(注:由于在該顯示模式下靈敏度極高,所以若儀器內有一丁點的殘 留酒精氣體,將會有微小數(shù)字顯示) 4、若從吹氣中沒有檢測到酒精或開機后30秒內不做任何檢測,儀器顯示從000變?yōu)镺FF。 5、當儀器顯示OFF時,需要重新開始測量。 五、注意事項 1)禁止往氣孔內吹煙霧;氣孔內不能進入液體;不要堵住出氣孔。 2)黃燈亮表示電源電壓偏低,需更換電池。 使用建議: 1.建議在喝酒20分鐘后測試 - 這是因為酒精通過消化系統(tǒng)被血液吸收需要大約20分鐘,口腔里的剩余酒精也需要大約這么長時間消散。 2.避免在大風環(huán)境下或空氣污濁的封閉房間里測試。 3.當“BAT LOW”(電池電量低)燈亮時,說明需要更換一節(jié)9V堿性電池。 4. 不要把的煙氣吹進儀器,這樣會損壞傳感器。 - 吸完煙后請等待1分鐘再進行測試。 處罰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車輛駕駛人員飲酒及醉酒駕車時血液、呼氣中的酒精含量閾值和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駕車中的車輛駕駛人員。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 鼓勵根據(jù)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A/T105 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異丙酮、正丁醇、異戍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 GA307 呼出氣體酒精含量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車輛駕駛人員 vehicle drivers 機動車駕駛人員和非機動車駕駛人員。 3.2 酒精含量 alcohol concentration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或呼氣中的酒精濃度。 3.3 飲酒駕車 drinking drive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3.4 醉酒駕車 drunk drive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4 酒精含量值 4.1 血液酒精含量臨界值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臨界值見表1。 表1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臨界值 行為類別 對象 臨界值(mg/100ml) 飲酒駕車 車輛駕駛人員 20 醉酒駕車 車輛駕駛人員 80 4.2 血液與呼氣酒精含量換算 車輛駕駛人員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可按標準GA307換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值。 5 檢驗方法 5.1 呼氣酒精含量檢驗 5.1.1 對飲酒后駕車的嫌疑人員可檢驗其呼氣酒精含量。呼氣酒精含量采用呼出氣體酒精含量進行檢驗。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應記錄并簽字。 5.1.2 呼氣酒精含量的技術指標和性能應符合GA307標準規(guī)定,并具備被動探測呼出氣體酒精的功能。 5.1.3 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的具體步驟,按照呼出氣體酒精含量的操作要求進行。 5.2 血液酒精含量檢驗 5.2.1 對需要檢驗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應及時抽取血樣。抽取血樣應由專業(yè)人員按要求進行,不應采用酒精或者揮發(fā)性有機藥品對皮膚進行消毒;抽出血樣中應添加抗凝劑,防止血液凝固;裝血樣的容器應潔凈、干燥,裝入血樣后不留空間并密封,低溫保存,及時送檢。 5.2.2 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方法按照GA/T105標準規(guī)定。 6 其它 6.1 嫌疑飲酒后駕車的人員拒絕配合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的,以呼出氣體酒精含量被動探測到的呼氣酒精定性結果,作為醉酒駕車的依據(jù)。 6.2 對未達到本標準4.1條規(guī)定飲酒駕車血液酒精含量值的車輛駕駛人員;或者不具備呼氣、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條件的,應進行人體平衡的步行回轉試驗或者單腿直立試驗,評價駕駛能力。步行回轉試驗、單腿直立試驗的具體方法、要求和評價標準,見附錄A。 附 錄 A (規(guī)范性附錄) 人體平衡試驗 A.1 平衡試驗的要求 步行回轉試驗和單腿直立試驗應在結實、干燥、不滑、照明良好的環(huán)境下進行。對年齡超過60歲、身體有缺陷影響自身平衡的人不進行此項試驗。被試人員鞋后跟不應高于5cm。在試驗時,試驗人員與被試人員應保持1m以上距離。 A.2 步行回轉試驗 A.2.1 步行回轉試驗即被試人員沿著一條直線行走九步,邊走邊大聲數(shù)步數(shù)(1,2,3,…9),然后轉身按原樣返回。試驗時,分講解和行走兩個階段進行。講解階 段,被試人員按照腳跟對腳尖的方式站立在直線的一端,兩手在身體兩側自然下垂,聽試驗人員的試驗過程講解。行走階段,被試人員在得到試驗人員行走指令后, 開始行走。 A.2.2 試驗中,試驗人員觀察以下八個指標,符合二個以上的,視為暫時喪失駕駛能力 1)在講解過程中,被試人員失去平衡(失去原來的腳跟對腳尖的姿態(tài)): 2)講解結束之前,開始行走; 3)為保持自身平衡,在行走時停下來; 4)行走時,腳跟與腳尖不能互相碰撞,至少間隔1.5cm; 5)行走時偏離直線; 6)用手臂進行平衡(手臂離開原位置15cm以上): 7)失去平衡或轉彎不當: 8)走錯步數(shù)。 A.3 單腿直立試驗 A.3.1 單腿直立試驗即被試人員一只腳站立,向前提起另一只腳距地面15cm以上,腳趾向前,腳底平行地面,并大聲用千位數(shù)計數(shù) (1001,1002,1003,…),持續(xù)三十秒鐘。試驗時,分講解、平衡與計數(shù)兩個階段。講解階段,被試人員雙腳同時站立,兩手